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苍产蝉辫;为进一步加强麻花制作果冻工厂(以下简称校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校区道路交通有序和安全,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福建省、厦门市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校区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苍产蝉辫;本规定所称的道路,是指校区道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本规定适用于校区内的道路交通活动及其管理。
第叁条&苍产蝉辫;校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小组是校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机构,由保卫办、校区办、学生办、团工委、实验办、资产办、基建办、后勤服务办等职能部门组成。校区管委会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任组长,校区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机构成员。
第四条&苍产蝉辫;保卫办是校区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校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校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制定校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教育和处理。
校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小组的组成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校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苍产蝉辫;校区各单位应当将校区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列入学习内容,并开展多种形式的校区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校区各单位应当对通过本单位联系进入校区的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开展校区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第六条&苍产蝉辫;进入校区的驾驶人、行人应当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校园交通安全。
第七条&苍产蝉辫;校区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并遵循行人优先的原则。
第八条&苍产蝉辫;车辆需在校区内充电的,应当遵守车辆充电安全规范。
第二章 道路管理
第九条&苍产蝉辫;各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校区道路和设施的建设、维护、养护、保洁,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卫办可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对校区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进行设置、调整,实施交通管制措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置、移动、占用、破坏交通标志、标线等校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第十条&苍产蝉辫;扩建、改建道路,应当科学合理设计。施工前应当书面向保卫办提交申请书,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期间,施工主管单位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确保道路及其周边交通安全。调整后的道路通行方案,保卫办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苍产蝉辫;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确有需要在校区道路上举办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向管委会报批,并指派专人现场值守,维护活动秩序,确保安全。
第十二条&苍产蝉辫;校区道路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叁章 交通管理
第十叁条&苍产蝉辫;机动车和电动自行车入校应当遵守《麻花制作果冻工厂校门秩序管理规定》《麻花制作果冻工厂车辆智能通行管理办法》《麻花制作果冻工厂电动车管理办法》要求,遵守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服从安保人员的指挥和管理。禁止未上牌照的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入校;禁止摩托车(公安、保卫除外)、畜力车入校;因特殊事由需要入校的叁轮车,应当向保卫办申请。
第十四条&苍产蝉辫;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校区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十五条&苍产蝉辫;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车辆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十六条&苍产蝉辫;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十七条&苍产蝉辫;进入校区的机动车辆,应当按照以下规范停放:
(一)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位停放车辆。机动车停车时,车身不得超出车位。垂直式车位、斜列式车位停车时应当倒车入位,将车头朝向通道。路内车位停车时,车身方向应当与道路方向一致;
(二)确需占道临时停车的,需沿行驶方向顺向停车并确保交通顺畅;
(叁)禁止在人行道、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绿化带、车辆与人员密集场所停放或临时停车;
(四)当道路现场有安保人员指挥时,应当服从现场指挥;
(五)校区内禁止停放无牌或报废机动车辆。
第十八条&苍产蝉辫;进入校区的非机动车辆,应当按照以下规范有序停放:
(一) 非机动车应当停放到非机动车停车场和指定的停车区域。停放时不得阻碍人行道、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无障碍通道。不得在室内和建筑物门厅、楼梯间、过道等部位停放电动自行车;
(二)驾驶人应当做到人离车锁,确保停车安全、有序;
(叁)校区内公共区域禁止停放无牌电动自行车;
(四)当道路现场有安保人员指挥时,应当服从现场指挥。
第十九条&苍产蝉辫;校内各单位、部门组织大型活动应当事先向保卫办报备车辆通行和停放方案。
第二十条&苍产蝉辫;禁止在校区内有以下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一)在道路上坐卧、嬉闹、踢球、放风筝、强行拦车、追车等;
(二)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使用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独轮车等代步工具;
(叁)擅自在道路携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
(四)在校区道路培训驾驶机动车辆;
(五)酒后驾驶或骑行车辆;
(六)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人身安全的其它行为。
第四章 车辆分类管理
第二十一条&苍产蝉辫;机动车进入校区实行登记制度:
(一)申请校区通行的固定车辆应当按照《麻花制作果冻工厂车辆智能通行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二)固定车辆申请事由消失时,申请人或责任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保卫办取消固定车辆资格;
(叁)外来临时车辆进入校区应当由校内联系单位预约申请。
第二十二条&苍产蝉辫;机动车在校区行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服从指挥和管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校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文明驾驶、减速慢行;
(二)未经许可,禁止驾驶机动车驶入公寓区。经批准驶入公寓区的,驾驶人应当谨慎驾驶,确保安全;
(叁)建筑工程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不得超载、损坏道路设施和污染路面,造成损失应当及时修复并恢复原状;
(四)危险货物应当由专用运输车辆运输,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和校区批准的时间、路线行驶。如遇恶劣天气、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突发事件等,保卫办可以临时限制、取消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
第二十叁条&苍产蝉辫;场内机动车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置和使用场内机动车。确因公务需要,购置和使用场内机动车的,应当经管委会批准,保卫办备案,签署安全责任承诺书,按规定用途、时段在校区内行驶和使用;
(二)特种设备的场内机动车,应当按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机构申报上牌,并将车牌固定在车身明显位置,车辆应当按规定申报年检。车辆驾驶人应当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叁)场内机动车管理人或使用人应当认真做好车辆日常维护、保养,动车前对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
第二十四条&苍产蝉辫;非机动车在校区行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安全、文明骑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骑行时自觉佩戴安全头盔;
(二)禁止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
(叁)禁止电动自行车改装刹车装置、限速装置和动力装置;
(四)在校区道路上骑行自行车须年满12周岁,骑行电动自行车须年满16周岁。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置
第二十五条&苍产蝉辫;在校区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现场人员应当立即采取合理救助措施,保护事故现场,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报告保卫办。
第二十六条&苍产蝉辫;保卫办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协助救助伤员,保护现场,指挥疏导交通,并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置交通事故。
第二十七条&苍产蝉辫;在校区内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苍产蝉辫;在校区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公共设施损坏或环境破坏,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失或恢复原状。
第六章 教育与处理
第二十九条&苍产蝉辫;对存在违反本规定违停导致交通事故或严重阻碍交通、被校区道路测速仪检测到严重超速(行驶时速超过40公里)、逆向行驶、未按申请事由和规定用途使用、提供虚假信息和驾乘人不服从指挥管理等行为的机动车,予以以下处理:
(一)对行为人给予批评教育。属学校公务车的,通报其所在单位。属外来临时车的,取消行为人和相关车辆入校权限。属场内车的,责令停用整改;
(二)180日内出现上述行为3次或情节严重的固定车,限制行为人和相关车辆入校自动识别权限,期间校内人员凭有效证件登记入校。属学校公务车的,对所在单位进行校内公开通报。
第叁十条&苍产蝉辫;对办理车辆申请预约故意伪造、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人或校外单位,取消其名下所有车辆入校权限。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单位、部门处理。
第叁十一条&苍产蝉辫;对违反规定的非机动车,予以以下处理:
(一)对逆向行驶或违停导致交通事故或严重阻碍交通和不服从指挥、管理等行为的非机动车驾驶人给予批评教育;
(二)使用无牌照电动自行车、悬挂伪造号牌、电动自行车改装刹车装置、限速装置、动力装置和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行为的,对行为人给予批评教育,相关非机动车移出校区,整改完毕后非机动车方可入校;
(叁)30日内出现上述行为3次或情节严重的非机动车,限制行为人入校自动识别权限,期间校内人员凭有效证件登记入校。行为人涉及违纪的,按照学校纪律处分条例处理。
第叁十二条&苍产蝉辫;受到处罚的行为人可参加保卫办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经考试合格后申请减免处罚。
第叁十叁条&苍产蝉辫;上述违规行为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其它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叁十四条&苍产蝉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规定的其它行为,严重扰乱校区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的,参照上述条款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叁十五条&苍产蝉辫;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福建省和厦门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规定条款如与国家或属地政府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叁十六条&苍产蝉辫;校区此前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要求、表述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叁十七条&苍产蝉辫;本规定由麻花制作果冻工厂保卫办负责解释。
第叁十八条&苍产蝉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11月颁布的《麻花制作果冻工厂摩托车、电动车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