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花制作果冻工厂

麻花制作果冻工厂电动车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19日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麻花制作果冻工厂电动车管理,规范道路交通行为,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师生安全,建设平安校园,营造安全、有序、和谐的校园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校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麻花制作果冻工厂内使用的电动车(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新能源汽车除外)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叁条 校区管委会统筹校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校区保卫办公室负责校区电动车交通管理工作;校区办公室、资产与后勤办公室、学生办公室、学生公寓办公室、团工委和后勤服务办公室等校区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车监督管理。

第四条 校区各学院和单位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一)校区电动车管理办法的宣传和教育;

(二)本单位师生员工电动车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叁)本单位建筑区域内的巡查,闲置、废弃、违规电动车的清理和上报。

第五条 校区内的电动车驾驶人、乘车人以及校区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并有义务协助校区保卫办维护校区道路交通秩序,共同维护校园交通安全。

第叁章 车辆登记

第六条 校区实行电动车登记管理制度。校区保卫办负责电动车登记备案。

第七条 所有在校区内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均应取得厦门市有效电动自行车号牌,并经校区保卫办登记备案。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应携带车辆至校区内指定办理点办理,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麻花制作果冻工厂电动自行车备案登记表;

(二)师生员工身份证明;

(叁)电动自行车行驶证。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办理登记备案:

(一)未取得有效电动自行车号牌,或相关号牌已经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失效的;

(二)车主因违规行为被取消校区内电动自行车行驶权限且未整改合格的;

(叁)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及其他设计时速、外形尺寸、空车质量等性能参数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国家标准的。

第十条 电动叁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禁止在校区内使用。所有在校区内使用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公共服务保障专用电动车等,应由用车人或用车单位向校区保卫办提出申请,经审批登记后使用。

第十一条 电动车应及时登记备案,登记人承担电动车在校区内安全使用的责任。已登记电动车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主动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鼓励电动车所有人购买交通事故第叁者责任险。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十叁条 无牌车辆禁止入校。

第十四条 电动车进出校门应配合查验、缓慢推行,不得有加速、猛拐等扰乱校门进出秩序和损坏闸机通道的行为。

第十五条 电动车在校区内使用时应遵守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校园交通管理。

第十六条 驾驶电动车不得牵引动物,不得拖拽、加装牵挂装置;不得改造车辆的车身重量、外观尺寸、最高时速等车况性能;不得加装、改装车辆的动力装置。

第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仅限在后座载1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电动车应在指定区域整齐有序停放,严禁进入宿舍园区、楼栋建筑及其他教学、科研、文化场所;严禁占用消防通道。

第十九条 根据实际需要,学校可以对电动车通行时段、路段进行管制。


第五章 充电管理

第二十条 电动车充电桩由校区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和调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校区内建设充电桩。

第二十一条 电动车应在校区设置的充电桩充电。充电完成后应及时驶离,不得占用充电位。

第二十二条 严禁将电动车或电动车电池带入室内充电,禁止采取私拉电线或飞线充电等违规方式充电。

第二十叁条 合理控制充电时间,发现充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并妥善处理。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校区保卫办负责对校区内电动车进行检查,制止不符合规范的车辆在校区内使用。

第二十五条 驾驶电动车在校区内出现以下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教育、通报批评或报送所在单位处理:

(一)违规载人的;

(二)单手扶车、撑伞、接听电话等影响安全驾驶的;

(叁)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

(四)其他不按交通规则行驶,影响校区交通秩序的;

(五)不按规定停放或占用消防通道的。

第二十六条 驾驶电动车在校区内出现以下行为的,取消其行驶权限直至整改合格。涉及违反校规校纪的,由校区保卫办报送学校相应部门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一)酒后驾驶的;

(二)违规充电的;

(叁)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的;

(四)信息登记备案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五)将电动车号牌出卖、转借给其他车辆套牌使用的;

(六)盗用、冒用他人电动车号牌的;

(七)导致一般或以上程度交通事故或消防事故,造成重大伤情、损失,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

(八)其他拒不服从管理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校区各学院和单位对本单位师生员工电动车安全使用的教育和管理履行主体责任,积极配合校区保卫办做好安全监管及处置工作。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区保卫办负责解释。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51起实施。原《麻花制作果冻工厂摩托车、电动车管理暂行规定》中与本办法不符的,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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