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花制作果冻工厂安全保卫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02日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麻花制作果冻工厂(以下简称麻花制作果冻工厂或校区)安全稳定,确保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校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安全保卫管理包括校区范围内的国保、治安、门卫、道路交通、消防、城监等涉及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管理事项。

第叁条 校区内的单位、个人及车辆等,要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并依照校区的管理规定开展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活动。

第四条 校区保卫办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国保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要开展国家安全、政治稳定和安全宣传教育,尤其是新生入学伊始的安全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政权意识和国家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犯罪行为。

第六条 校区各单位要有专人定期对影响稳定的因素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要有专人负责动态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做好社会基础调查,共同维护校区的政治稳定。

第七条 防范校园内开展非法宗教活动;配合处理邪教问题,防范和打击邪教组织的破坏活动。

第八条 相关单位要做好学校承担国防科技项目科研人员的保密教育。

第九条 协助公安、国家安全机关查处、侦破案件,维护校园稳定。

 

第三章 治安管理

第十条 各单位要紧密围绕学校大局和中心工作,做好日常安全防范工作,积极落实创建“平安校园”建设的各项措施,管理好本单位的安保队伍及监控分控点。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确定安全责任人,定期进行本单位内的治安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整改。

第十二条 发生突发性事件或群体性事件要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和保卫办。

第十叁条 各物业单位的安保工作要接受保卫办的检查、指导、监督,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监控镜头、红外探头等技防设施;无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校区监控中心。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阅监控视频、核查监控资料等,若确有需要,须经保卫办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校区内建筑单位、商铺等要配合公安机关对外来人员进行管理,为本单位员工办理外来人员暂住证。

 

第四章 门卫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师生员工凭校徽、工作牌、学生证、校园卡等入校;校外来访人员凭身份证登记入校;校内务工人员须办理出入证方可入校,出入证由用工单位到保卫办统一办理,办理出入证须提供工人身份证复印件、1寸免冠照片、办证花名册(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施工单位盖章确认)。

第十八条 车辆出入校区应该遵守校区相关规定,不同类型车辆应遵照规定从指定校门出入:车辆一律从东大门、翔安南路东侧门、西侧门进出;大型车辆如大巴、集装箱车辆等必须经保卫办批准方可入校。

第十九条 物资物品出校必须接受门卫检查。属于单位财产的,必须由有关单位出具证明方可出校;属于个人物品的,凭本人有效证件(工作牌、学生证、校园卡、身份证等)登记后方可出校。

第二十条 校区严格限制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因工作需要经常进出校园的车辆须到保卫办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入校:

教职工车辆经校区办或学院办公室出具证明到保卫办办理相关手续后可直接入校;外来车辆必须凭驾驶员驾驶证登记后入校;施工车辆须办理车辆出入证方可入校,车辆出入证申请者向保卫办领取机动车辆申请表,由所在单位、校区相关部门负责人核实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性,并签字盖章后提交保卫办审批。

第二十一条 校区严格禁止摩托车、电动车入校。若有特殊需要的相关公务用车须证照齐全喷装明显标识并经保卫办批准后方可入校。

第二十二条 道闸门仅允许机动车辆出入,行人、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一律从侧门出入,严禁走道闸门。

第二十叁条 校门口及以外30米区域内禁止停放车辆,门卫岗亭不接受物品寄放。

第二十四条 禁止流动摊贩、闲杂人员、收购废品者和校外送餐人员入校。

 

第五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辆必须证照齐全、车况良好,运载沙、土、碎石的车辆后斗必须加盖严密,方可进入校园。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和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校区交通标志标线规定并服从指挥。按照规范操作,安全、文明驾驶,严禁在行车道、消防通道和其它禁止停车的区域停放。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在校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夜间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台风、雨、雾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校区内禁鸣喇叭。

第二十八条 严禁在体育活动场所等禁止通行的区域内行驶。禁止在校区内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和上路试车。夜间在校区内行驶的机动车,不得使用远光灯。

第二十九条 凡二次及以上违反校区规定屡教不改者,禁止其车辆进入校区;不遵守规定,无理取闹,影响恶劣者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叁十条 非机动车和行人

(一)行人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无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横过车行道须走人行横道并注意来往车辆;不准在道路上打球、嬉闹、追逐,禁止在道路上多人并排行走;

(二)严禁自行车载人;

(叁)自行车不得在人行道上行驶;骑行自行车不准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手中持物,不准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驾驶;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了望,伸手示意;

(四)自行车进出校门、通过陡坡或中途车闸失效时,须下车推行;

(五)自行车应按指定位置有序停放;

(六)严禁中、小学生骑自行车进入校区;

(七)禁止在校区道路上学骑自行车。

第叁十一条 道路管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保卫办批准,不准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和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叁)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时,应与保卫办等部门协商,共同采取维护交通的措施后,方能施工

(四)施工现场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竣工后须及时清理现场和道路设施。

 

第六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叁十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遵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防火负责制。

第叁十叁条 各单位、各学院要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的防火、灭火预案和应急疏散预案,重点防火单位要建立消防档案,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第叁十四条 按国家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落实定期维护、保养措施,确保完好有效;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第叁十五条 使用单位必须为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叁十六条 各单位、各学院要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定期培训本单位的志愿消防队,并组织消防演练。经常组织防火自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凡本单位解决不了的重大火险隐患要及时向保卫办报告,并同时采取临时安全措施。

第叁十七条 校区内各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要报保卫办备案。

第叁十八条 各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校区各单位需明火作业的要报保卫办审批。

第叁十九条 校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区储存、销售、携带、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十条 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七章 城监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严禁单位和个人摆摊设点、无证经商、串楼叫卖。

第四十二条 严禁在校区张贴大、小字报;不准随意张贴标语、海报、启事及商业性广告。

第四十叁条 不准乱倒垃圾、土头,乱挖沙、土、石,乱扔果皮、纸屑、废弃物,乱泼水;不准随地吐痰、大小便。

第四十四条 不准聚众赌博、起哄闹事、酗酒摔瓶、打架斗殴、不准打麻将。

第四十五条 不准损毁学校公共设施、不准违章搭盖。未经保卫办批准严禁挖沟破路、或在道路上拌水泥、堆杂物。

第四十六条 不准乱踩草坪、砍伐树木、攀枝摘花、偷果、打鸟、钓鱼、放养家禽家畜。

第四十七条 不准在夜间熄灯后高声喧哗、喝酒猜拳。

第四十八条 在校园内举行课余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十九条 严禁在校内进行任何传销、推销等活动。

第五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厦门大学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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